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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ware Lizenzvertrag

软件许可协议
使用本产品(定义见第1条)前请仔细阅读本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下列条款和条件。产品包括徕卡测量系统将向你方许可并仅供按下述方式使用的有关软件。除非你方已经阅读并接受本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否则你方不得安装或使用有关软件;如你方进行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的安装或使用,你方即应被视为同意本许可协议的许可、保证、责任限制和其他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如你方不同意本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则不允许你方使用有关软件,而且你方必须在十(10)天内将未使用的有关软件及其附带文档和购买发票退还你方向其购买产品的特许经销商,以便获得购买价的全额退款。

1     定义

补丁”指对有关软件或相应软件代码中的程序错误或缺陷功能的修正程序。

“产品”指(a)你方购买的供与有关软件共同使用的徕卡测量系统仪器(如有),或(b)有关软件本身(如你方只购买了有关软件)。

“购买协议” 指你方据以购买产品的订单、协议或其他文件。

有关软件”根据情况,指(a)以数据载体介质提供给你方的,或(b)预装在产品上的(如产品并非有关软件本身),或(c)你方可根据徕卡测量系统事先允许从网上下载的徕卡测量系统软件和相关文档(电子形式的或纸面的)。 

规格”指徕卡测量系统以电子或纸面形式与有关软件一并提供的在产品说明和帮助功能(如有)中描述的有关软件的功能。 

指定计算机设施”指有关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在产品说明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处理环境。 

升级” 指纠正有关软件中的错误的软件,或与本许可协议项下义务无关的、通过提供额外功能或对性能的其他强化而加强有关软件功能的软件。 

2    许可范围

徕卡测量系统公司(地址为Heinrich-Wild-Strasse, 9435 Heerbrugg, Switzerland,下称“许可方”或“徕卡测量系统”)特此在你方支付适当许可费并始终遵守本许可协议全部条款的条件下,授予你方(“被许可方”)非排他的且不可转让的权利,以按照本许可协议规定的方式在一(1)个应用程序上使用有关软件,除非在购买协议中另有约定。不允许为本许可协议许可以外的目的使用有关软件。 

上述许可有以下限制:(a)有关软件仅应在允许数量的应用程序上以机器可读的形式使用;(b)应仅在指定计算机设施上按照许可方的安装指示安装、存储和运行全部或部分有关软件;且(c)只可为安全和存档之目的制作一(1)份有关软件的拷贝,但该拷贝应带有完整的著作权声明以及许可方对有关软件权利和原版名称的一切额外说明。如有关软件是一个已经许可的系统、仪器或设施的升级版本或附加模块,则被许可方只得制作许可方原来许可数量的拷贝。许可方提供的某些有关软件可能含有管理和监控在网络环境中同时使用有关软件的用户数量以及除备份拷贝以外的有关软件许可拷贝数量的特殊程序(“特殊程序”)。被许可方特此同意此等特殊程序的加入和运行,以及与有关软件相关的其他安全装置的使用,且被许可方被禁止绕过、反向设计或拷贝此等特殊程序或任何其他安全装置。

在适用强制法允许的范围内,被许可方应只以上述许可允许的方式使用有关软件,而不得(a)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修改、改编、翻译或二手版本)改变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b)对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反编译,(c)对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反向工程或反汇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有关软件进行操作使其成为人类可读的形式,(d)将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转移到另一操作系统,(e) 在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交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为测试目的或通过赠送、租赁、出借或分许可,或通过信息系统外包服务中心)提供给第三方,或(f)在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指定计算机设施以外的计算机设施上,或在超过一个工作站、在网络上、在客户服务器系统或在额外的移动设备上使用有关软件或其任何部分。

本有关软件许可不涉及也不包括第三方软件的使用。被许可方使用任何第三方软件的权利受第三方规定的条款的管辖。

3   保证

明示保证。许可方向原始被许可方保证:(a)储存有关软件的数据载体介质在交付给被许可方之时没有工艺和材料缺陷,且(b)在自产品购买之日起一(1)年的保证期内,有关软件(但不是升级)将实质性按照规格运行,但前提是有关软件是以上述许可允许的方式在指定计算机设施上根据产品说明中规定的安装、使用和运行条件使用。许可方不保证软件无缺陷、无故障运行、达到被许可方的期望,或可与第三方的硬件或软件产品共同运行,或所有的程序错误都将得到纠正。除上述规定外,只有在有关软件的缺陷使有关软件——在以上述许可允许的方式使用的过程中——的运行偏离规格的规定,导致有关软件不适合产品说明中所述的目的的情况下,有关软件的缺陷方可被视为严重到违反本段(b)项中规定的保证。此外,如被许可方可间接地(通过所谓的“迂回工作法”)实现要求的功能,则有关软件的不足并不构成导致产生上述保证项下义务的缺陷。许可方在上述保证项下的唯一义务是,由许可方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或者(a)更换数据载体和/或有关软件,以实质性符合规格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更新的版本或同等软件替换);或者(b)通过提供更正代码、迂回解决方案和/或升级,包括更新的文档和其他文件,修复有关软件;或者(c)根据下述第7条终止许可协议并在有关软件退还后退回收到的全部许可费。上述保证将在原保证期届满前适用于任何替换的数据载体和有关软件。有关软件交付至许可方指定服务场所的费用和风险由被许可方承担。 

获取保证服务。如被许可方发现有关软件存在可能引起上述保证项下义务的缺陷,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有关软件,并在缺陷通知期限内将缺陷书面通知许可方或其当地销售伙伴,同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缺陷的通知期限为(就数据载体介质缺陷而言)数据载体介质交付之日起九十(90)天和(就有关软件缺陷而言)有关软件交付之日起一(1)年。有关缺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使许可方能够重现被许可方发现的缺陷即为充分。被许可方应将有关购买发票附上,以便许可方确定被许可方是否遵守了缺陷通知期限。被许可方不得自行进行修改或修理,也不得允许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进行此等修改或修理。经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在对产生缺陷的原因和情况的分析中以及修正代码或迂回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测试中支持许可方。

除外保证。上述明示保证中规定了被许可方关于有关软件缺陷的唯一补救措施。有关软件是以其当前性能按现状许可的,除上述明示保证外不带有任何性质的保证和担保。上述明示保证取代一切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证,无论是事实上的、根据法律运作产生的、法定的还是其他的保证,包括有关适销性、对某一特殊用途的适用性、满意质量和不侵权的保证、条款和条件,此等保证、条款和条件一概明示排除。被许可方认知,许可方的销售伙伴或特许经销商不得就有关软件的使用、适用性或使用结果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也不得就其确切性、准确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而且任何此等保证或担保均无效力。应由被许可方负责选择达到其要求的有关软件。有关软件的性能和达到的结果及其对被许可方计划用途的适用性的全部风险应由被许可方应承担,即便许可方已被告知有关软件的计划用途也是如此。

在引起任何缺陷的情形的责任不在许可方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a) 不遵守产品说明或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和运行条件;(b) 不遵守本许可协议的规定;(c) 被许可方或第三方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有关软件进行修改或干预;(d) 被许可方或者第三方职工在运行有关软件时的错误;(e) 并非许可方提供的系统或程序的影响;或(f) 使用指定计算机设施以外的计算机设施,许可方应免于承担其在上述明示保证项下的义务。

如根据本保证条款许可方并非缺陷的责任方,或许可方因被许可方未充分遵守其在本第3条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向许可方提供支持和文件的义务)而发生额外开支,许可方应有权根据所需的时间和材料并按许可方当时的有关收费标准向被许可方收取其为分析和纠正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4   知识产权

被许可方对有关软件仅享有本许可协议第1条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与有关软件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完全属于许可方。被许可方不得从有关软件中删除任何对著作权、商标或其他所有者权利的提示,也不得隐藏或变更此等提示。被许可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对有关软件的任何未经允许的使用、复制、销售或出版,以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对有关软件的访问权。对于与被许可方引起的对许可方权利的侵权、被许可方违反本许可协议或被许可方以未经本许可协议允许的方式使用有关软件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赔偿、权利主张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费用),被许可方将赔偿许可方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害

如有人声称被许可方根据本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用有关软件的有效且未作修改的版本侵犯瑞士、欧盟、日本、美国或许可方销售有关软件的其他任何国家的现有知识产权或此等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许可方因此面临法律程序,则许可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就任何此等程序进行抗辩,但前提是被许可方在法律程序提起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可方并提供授权许可方进行并解决法律程序的授权书,而且,在许可方要求的情况下在有关此等法律程序的抗辩中向许可方提供合理支持。

如许可方按其自行判断,认为有关软件的有效且未经修改的版本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则许可方应完全按其自行决定(a)从该第三方取得被许可方继续使用有关软件的授权,(b) 替换有关软件,(c) 对有关软件进行修改以便不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或(d) 在上述措施均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向被许可方退还已付的部分许可费(在就被许可方对有关软件已进行的使用扣除适当款项后)。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侵权主张是基于以下指控或事实:有关软件(a)已经由被许可方修改,或(b)在与其他程序或数据一起使用,且此种组合导致了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c)被用于指定计算机设施以外的计算机设施,或(d)在产品说明规定以外的条件下使用和运行,则许可方应免于承担其在本第4条前两款项下的义务。

5   责任限制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许可方不为因有关软件的购买、许可、使用、运行故障或中断而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方的收入损失、未实现的费用降低、数据丢失或费用增加,或任何其他经济损失)负责。以上责任限制在许可方已被通知发生此等损失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同样适用。许可方只为许可方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本责任限制适用于一切关于损失和损害的权利主张,而无论其基于何等法律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侵权、合同、预合同或准合同的权利主张。本责任限制同样适用于许可方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者雇员,或有关软件开发、营销或供应所涉及的许可方代表或代理。

被许可方有完全责任确保其自身及其职员掌握适当安装和使用有关软件所需的知识。对于因有关软件的使用者不具备足够的知识而引起的问题和缺陷,许可方不承担责任。

6   排除其他保证

被许可方特此同意,许可方或其雇员、销售伙伴、代理、特许经销商或下游分销商均未做出可引起对上述保证和责任限制的修订或扩展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保证、声明、陈述、建议或广告信息。许可方特此通知被许可方,许可方未允许上述任何人员进行任何上述修订或提供任何上述保证。

7   期限和终止

本许可协议在被许可方同意本许可协议规定之时生效。

在本许可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终止权利之外,每一方均有权在另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支付许可费)且未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四十五(45)天内予以补救的情况下随时立即终止本许可协议。 

本许可协议一旦终止,被许可方享有的对有关软件的一切使用权即到期。在许可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30)天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归还或销毁(并以书面形式向许可方确认销毁)有关软件及其已经制作的全部拷贝或不完整拷贝、有关软件的所有经修改部分或与其他程序或数据系统链接的界面部分,以及所有的安全装置(如有)。

8   有关软件的进出口和使用

被许可方应单独负责确保遵守与其进口、出口或使用有关软件相关的法规。

9   管辖法律和管辖区

本协议受瑞士法律管辖,但排除一切法律冲突原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徕卡测量系统公司总部所在地瑞士Balgach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许可方还有权按其自行决定,选择被许可方住所或经营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 

徕卡测量系统公司

Heinrich-Wild-Strasse
CH – 9435 Heerbrugg
(Switzerland)
Heerbrugg, 20036月20日